健康管理,第21卷- 2021年第4期

歐盟衛生場所-衛生社會網絡

通過“行動”條例平衡網上人權

如果我們要有效地調節社交網絡和錯誤信息的利益和危害,在歐盟層麵創建一個公共社交網絡的“大膽”想法是有內在價值的。必須在言論自由和錯誤信息的危險之間找到平衡。我將把這種通過數字基礎設施行動進行的監管稱為“行動”。《歐洲健康數據空間條例》將受益於社會思維。歐盟現在必須行動起來

要點

  • 目前線上和線下都有大量信息,其中許多是與健康有關的錯誤信息。世界衛生組織將這一現象稱為“信息流行病”,並暗示了明顯的“大流行”聯係。
  • 人權可能存在衝突:言論自由權、"匿名和隱藏"權與健康(保護)權、虛假信息權和信息傳播權。
  • “行動中的監管”概念是通過一個現實的命題提出的:在歐洲健康數據空間(EHDS)內創建一個健康社會網絡,即歐盟健康場所。
  • 歐盟衛生場所將為公民和患者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安全地談論健康和他們的關切,同時受到公共衛生當局和患者協會的保護,免受錯誤信息和假新聞的影響,他們平等地參與調節活動。



簡介

歐盟委員會主席烏蘇拉·範德萊頓(Ursula van der Leiden)曾暗示,歐盟有必要對社交網絡、錯誤信息、虛假信息或“假新聞”及其對公共健康的風險采取行動(歐盟委員會2021年後的Twitter)。然而,這些活動大多發生在總部位於美國的私人社交網絡中,歐洲人(包括其他人)在這些社交網絡上聯係和表達他們的言論自由。在使用這些社交網絡的過程中,他們還自願服從美國公司的使用條款和言論審查(人工、人工智能或其他算法),並暴露在大量且越來越嚴重的錯誤和虛假信息麵前。在衛生領域,世衛組織將這一現象稱為“信息流行病”,暗示著明顯的“大流行”聯係(世衛組織2021年)。“信息流行病”一詞可以用於掃盲,但一些專家警告說,最好將“信息流行病”與傳播聯係起來。


解決這類問題的一種方法是從“行動中的監管”的角度來看待它。這意味著,國家,或者在這裏是聯盟,要承擔創建一個具有“民主製定規則”的公共空間的成本,作為人權的有效守護者,特別是在這些存在衝突和必須找到動態平衡的情況下。


在衛生領域,在歐洲衛生數據空間(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的保護傘下,在歐盟層麵創建一個公共社交網絡的“大膽”想法具有內在價值,該行動目前正在討論中(圖1)。




這可以為公民和患者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安全地談論健康和他們的關切,同時免受公共衛生當局和患者協會的不實信息和假新聞的影響,他們平等地參與調節活動。


人權岌岌可危

言論自由權,“匿名和隱藏”

在大多數自由民主國家,言論自由的權利普遍存在。而在開放的公共空間,如街道、公園或海灘,這種口頭形式通常不存在法律問題。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人身侮辱或直接損害他人的言論通常都被民法很好地涵蓋。原告可以行使保護權利,免受誹謗言論、高度辱罵、攻擊或威脅言論的傷害。演講不能“持續時間”這一事實大大減少了損害,而且由於傳播自然是有限的,由於大量的人被告知這一信息(或錯誤信息)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有限。排放國的匿名是非常困難的(盡管是可能的),這意味著責任和責任非常高。


在經典的印刷形式中:報紙、雜誌、書籍等,傳播範圍擴大了,傳播速度雖然更快,但在某種程度上受限於可獲得的拷貝,匿名是可能的(假名),以及可追溯性,盡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編輯和他們的規則。因此,在找不到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作者或編輯直接負責發言。這意味著通常會有人被叫到法官或陪審團麵前。


最後,在在線社交網絡中,如Facebook®、Twitter®或YouTube®等平台,虛假信息的影響程度和傳播速度非常高和快。持續一段時間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控製(在這種情況下是由私人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取決於現有的合同條款,以及這些公司刪除、屏蔽或以某種方式過濾內容的武斷決定,其中大部分是後見內容。匿名是可能的(現在不像過去那樣,因為注冊過程越來越需要手機號碼或“真實”的電子郵件,以某種方式確保鏈接到“真實法律主體”的個人數據)。可追溯性是困難的,盡管由於注冊方麵的相同趨勢,其可能性正在增加。


這意味著人們可以很容易地製造假新聞、傳播虛假的醫療建議、反信息,例如關於COVID-19疫苗接種的信息,從而對信息不那麼靈通、有能力和有文化的人或更容易受到影響的人造成誤解。這可能使個人,或更廣泛地說,使人群由於不正確的行為,如吸毒、延遲接種疫苗、延遲篩查等,而麵臨不良健康後果的風險。因此,減少了他們獲得健康保護的權利。


在另一個層麵上,我們可以分析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否等同於言論“匿名”和“不可追蹤”的權利。在早期的言論自由運動中,這顯然不太重要,但現在,在數字平台上,它變得重要起來,因為在幾秒鍾內,一條“不知名”的信息就可以傳播到數百萬其他個人。




健康權(保護)、錯誤信息和信息流行病

"在確定和執行歐盟所有政策和活動時,應確保高度保護人類健康。(…)”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第14條-公共衛生第168條(n . 1)

"(…)在確定和執行本聯盟的所有政策和活動時,應確保高度保護人類健康。"


《基本權利憲章》

第35條:醫療保健(Hooker, 2019)


這意味著在歐盟,保護健康是一項人權。更重要的是,歐盟的活動可以與這種權利相關聯,因此,歐洲委員會的行動也可以與這種權利相關聯。(請注意,CFT與通過TEU第6條(“歐盟承認2007年12月12日在斯特拉斯堡修訂的2000年12月7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所規定的權利、自由和原則,與條約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的TFEU的任何其他條款具有相同的法律基礎。


這一權利意味著,在歐盟,人類有權保護自己的健康,不僅通過其國家憲法,甚至通過歐洲法律。這項權利的一部分是不暴露於可能導致增加損害健康風險的行為的虛假、矛盾或誤導信息。舉個例子,正是這一法律基礎允許許多國家禁止煙草產品廣告。有人可能會說,公民有責任對這些廣告采取行動,因此,禁止的理由是不存在的,因為對健康的損害和煙草公司的"言論自由"之間沒有直接聯係,但這一禁令在大多數媒體中被執行。現在,如果一個碰巧活到75歲的煙迷決定在社交網絡上發布他的經曆,並暗示他的“長壽秘訣”是吸煙,公共衛生當局是錯誤的,這是“假新聞”還是錯誤的信息?是否有理由要求他/她刪除他的帖子或簡單地自動或手動刪除這個?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如果一個社交網絡中有三分之一的成員這樣做會怎麼樣?這會不會影響他人吸煙?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理由采取行動,通過數字節製來確保“高度保護人類健康”?這篇論文的規模和範圍不允許我對這些問題進行剖析,我隻想說,它們與當代關於言論自由、節製和民主的固有風險的法律辯論處於同等地位。 Inversely, not moderating misleading information and highly influential information can equally pose a risk to the health of the inhabitants of such democracy.


平衡權利與概念化網絡公共空間

當我們權衡這兩項權利時,疑慮依然存在,但大多數“公開言論”發生在私人媒體上的事實表明,有兩種可能的行動路線。兩者均與聯盟有關:


一種是將這一點概念化,盡管私人實體擁有社交網絡,而且它們多數是非歐盟公司;他們實際上必須遵守歐盟法律,適用於歐盟公民、數據和表達的意見、帖子、視頻上傳等。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製定直接適用的法規,如GDPR,嚴格限製知情同意元素,並可能侵犯“一般自由權”。


另一種是將任何一個空間概念化,隻要有大量的人聚集在一起交換意見、分享和“一起”做事,盡管在本質上是虛擬的,並有數字支持,即使是由私人公司提供支持,實際上也是一個公共空間。這意味著公共空間“規則”可以以類似的方式製定,沒有區別。


如果接受第二種觀點,就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公共衛生當局不應該參與這些空間嗎?他們不僅僅是現在大多數社交網絡公司所認為的“公民”——擁有相同的條款和規則,而是“真正的”公共衛生當局,擁有由此而來的特權。例如,這將提供從經濟上限製一項活動的能力,或僅僅是其基於健康保護理由的“建議”。這同樣意味著,他們將需要參與任何“正當程序”的言論審查在線。很難預測歐盟或國家層麵的公共部門是否有可能獲得這種特權,尤其是在美國的企業中。在我看來,特權是有效影響網絡言論節製的準必要因素。


一個正統的解決方案——“行動”監管

對歐盟來說,另一個選擇(誠然有違直覺)是建立一個關於健康、健康和醫療保健的“公共空間”,從而提高其數字主權。這將成為患者、公民及其協會相互交流以及與公共實體、可信的衛生信息提供者和衛生促進機構交流的空間。這樣的空間可以成為EHDS的一部分。通過公共資助和公共法律規則,可以確保公共“民主”當局的作用;通過一種“行動”管製機製,處理任何需要界定為不充分內容的“正當程序”也同樣成為可能。


總而言之,正在提議的是為患者/公民和公共衛生代理建立一個公共社會網絡,其中真實的身份識別(因此可追溯)是可能的,以及數據利他機製。如果可靠(區塊鏈或其他網絡安全)的偽匿名機製,那麼匿名和非匿名共享健康問題、同伴支持和一般交互都可以在個人對個人的層麵上實現可用。


下一個步驟

目前正在協商的關於《歐洲衛生數據空間條例》的貢獻得益於社會思維。社會學家、社會心理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專家可以參與將歐洲健康數據空間視為一個社會技術項目,而不僅僅是一個數字健康項目。這種狹隘的做法可能會錯過一些重要的因素,如動機、參與和情感距離。也許更重要的是,關於信息流行病問題,它可能會錯過潛在的進化和某種程度上的“革命性”解決方案。其中一個解決方案是將這個平台打上“健康場所”的烙印;這是一個麵向所有專業人員、患者、公民和健康促進當局的社交網絡場所。


歐盟不需要在這方麵采取被動態度。它可以通過將“歐盟衛生場所”的概念納入目前正在討論和概念化的EHDS中包含的一組數字服務中來采取行動。可以利用協調和支持行動等工具或其他歐盟融資工具來創建相關的社區和概念。此外,其中一些工具同樣適合為實際創建"歐盟衛生場所"提供資金,以促進衛生多元專業和患者識字、賦權和啟蒙。


結論

有人提議將“公有”社交網絡作為EDHS的一部分,作為一種機製,以平衡言論自由權和歐盟內的健康保護權利,防止錯誤信息和信息傳播。


還有什麼選擇?現狀意味著允許信息在私人社交網絡中繼續以不受監管、不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不道德和不公正的方式流動,而這些社交網絡大多受到非歐盟法律的監管。顯然,關於衛生領域的一般監管方法在遏製當前的信息流行病方麵無效。


歐盟不應對非歐盟社交媒體上的健康話題保持消極態度。目前全球正在發生一場信息流行病,因此,不實信息和假新聞對歐盟公民的健康構成了重大威脅。正如本文簡要概述的那樣,現在是采取行動的時候了:應該通過地平線歐洲基金啟動一個創建歐盟健康空間的試點項目。


的利益衝突

一個也沒有。



««如何避免疫情後的職業倦怠:5個領導技巧


大流行期間,美國醫生和患者對醫療保健的信任度下降»

引用:

歐洲衛生數據空間谘詢(2021年),可從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663-A-European-Health-Data-Space/public-consultation_en獲得


Hooker MP(2019)審查、言論自由和Facebook:通過公共功能例外將第一修正案應用於社交媒體平台,15 WASH。J. l.科技與藝術可以從digitalcommons.law.uw.edu/wjlta/vol15/iss1/3


歐盟委員會官方推特(2021年)twitter.com/vonderleyen/status/1244981232871579648世衛組織關於Infodemic(2021年)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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